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第176号 《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9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于伟国 2016年9月22日 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市场机制,规范碳排放权交易活动,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由省人民政府设定年度碳排放总量以及重点排放单位的减排义务,重点排放单位通过市场机制履行义务的碳排放控制机制,主要包括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配额核发、交易以及履约等。 第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碳排放权交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机构是全省碳排放权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场所准入管理、监督检查、风险处置等监督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海洋与渔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统计、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的授权或者委托,碳排放权交易的技术支撑单位负责碳排放报送系统、注册登记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参照国务院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产业结构等实际情况,公布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第六条 鼓励投资和开发林业碳汇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探索发展碳排放权交易下的林业碳汇交易和海洋碳汇核算方法学研究,引导重点排放单位节能减排。 第七条 结合福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以及闽台深度融合发展,探索海峡两岸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碳金融跨区域合作的机制。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对碳排放管理的宣传和培训,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碳排放控制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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