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印发《关于做好“十三五”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实施计划的通知》
关于做好“十三五”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实施计划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请编制上报“十三五”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实施计划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7〕18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保障可再生能源“十三五”规划顺利实施,现就申报“十三五”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实施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农林生物质发电和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项目。 二、申报原则 1.原则上每个县或100公里半径范围内不得重复布置生物质发电厂;每个县不得重复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鼓励建设区域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2.新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应与其他发展规划相衔接,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纳入《河北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 3.建设生物质电厂,当地生物质资源需能够满足生物质电站运行条件,建设规模一般不超过3万千瓦;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根据当地生活垃圾收集量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原则上建设规模不低于600吨/日。 4.农林生物质发电和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满足相关技术要求。 5.优先鼓励发展生物质和生活垃圾焚烧热电联产项目。 三、计划编制 各市发展改革委要遵循上述项目申报范围和原则,按照编制大纲(见附件),抓紧编制本市“十三五”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实施计划。实施计划要落实到具体项目布局,明确每一个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预计上网电量、预计年度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需求等。 请各市对申报项目严格把关、合理优选,务于4月14日前以正式文件将“十三五”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实施计划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我委。 附件:“十三五”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实施计划编制参考大纲 联系人:侯晓丽 0311-88600523 邮箱: nyjxnyc@hbdrc.gov.cn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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