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
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6]1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各有关方面积极性,切实解决当前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难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现有居民区设施改造。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及应用推广情况,按“适度超前”原则,供电企业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含高压自管小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对专用固定停车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赁期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模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每个停车位配置适当容量电能表。对公共停车位,应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电动车用户的充电需求,开展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国家对居民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酌情给予专项建设基金等政策支持,地方政府要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施工便利。 二、规范新建居住区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区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并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车位的供电设施建设方案,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提供便利。新建居民区停车位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支持结合实际条件,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鼓励探索居住区整体智能充电管理模式。 三、做好工程项目规划衔接。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按规定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施工图时,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审核。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四、引导业主委员会支持设施建设。各地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要按照《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附后),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明确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流程。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
相关文章
-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2015-11-18
- “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征2015-12-23
-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体系项目表(2015年版)》国能科技[2015]394号2016-01-06
- 2016-2020年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标准2016-01-25
- “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 财建[2016]7号2016-01-25
- 《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全文】2018-12-19
-
全球及中国绿色甲醇行业分析报告,通过对2024-2025年绿醇市场调查研究,涉及行业政策、需求、供给竞争、技术、产业链、市场前景、市场风险及投资建议等,调研报告同时对2025-2030年发展趋势进行展望洞察。[详细]
针对垃圾焚烧烟气治理降本增效难题,全球过滤技术的领导者戈尔推出GORE®DeNOx SCR催化脱硝滤... 详细
|
全球及中国绿色甲醇行业分析报告,通过对2024-2025年绿醇市场调查研究,涉及行业政策、需求... 详细
|
- [公司战略] 垃圾焚烧烟气治理降本增效的全新答案:GORE® DeNOx SCR催化脱硝滤袋
- [监测报告] GEP Research全球及中国绿色甲醇行业分析报告
- [监测报告] 丁二酸(酐)行业全产业链分析报告
- [咨询报告] GEP Research生物质绿色甲醇市场研究报告
- [咨询报告] GEP Research双碳双控市场机会研究报告(2024年)
- [政策法规]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