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专项方案(渝府办发〔2016〕128号)(3)
三、政策措施 (一)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妥善安置企业职工。 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 1.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缓解职工分流压力。对企业为促进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对零就业家庭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可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助。支持创业平台建设和职工自主创业,积极培育适合去产能企业职工特点的创业创新载体,扩大返乡创业试点范围,提升创业服务孵化能力,引导职工就地就近创业就业。(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2.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对存续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按规定继续为职工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个人缴纳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退休条件的正式办理退休手续。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得领取基本养老金。对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内部退养人员,企业和个人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符合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统筹费用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不符合纳入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按照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办法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3.依法依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企业确需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等工作。企业主体消亡时,依法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在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工资和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可由职工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工资增长等因素,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测算标准,由单位一次性预留出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或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生活费并按月代缴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退休条件的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代缴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过程中,如有欠费或未及时缴纳的,按照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处理。(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4.做好再就业帮扶。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属地原则,协调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将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纳入当地就业工作规划,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通过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方式,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加大就业援助力度,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多种方式予以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加强资金筹措,强化财政支持。 积极争取国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支持。加大市与区县(自治县)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通过修正不可持续的支出政策、调整无效和低效的支出、以及腾退重复和错位的支出等方式积极盘活存量资金。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及盘活土地资源收回的土地出让收入中也应安排相应资金。上述资金主要用于钢铁煤炭行业奖补,鼓励企业多退出产能,稳妥做好职工分流安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运用市场手段,强化金融支持。 1.落实差异化金融政策。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原则,对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中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优质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帮助有前景的企业渡过难关。完善金融配套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僵尸企业”和空壳公司实行免息停息以及宽松的还本付息政策,对整合过剩产能、并购“僵尸企业”和空壳公司的市场主体,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合理确定并购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可延长至7年。加大企业“走出去”的金融支持力度、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完善海外投资保险产品,完善“走出去”投融资服务体系。(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市金融办、重庆证监局) 2.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落实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的财税政策,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力度的财税支持政策。完善不良资产批量处置政策,支持条件成熟的银行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支持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建立健全公司债券风险监测和处置机制,积极稳妥处置债券违约风险。(责任单位:重庆银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金融办) 3.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并购重组。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鼓励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创新产品和投资方式,参与企业并购重组。支持兼并重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鼓励债权人与被处置企业通过债转股、债务转移、债务抵销等方式重新签订债务协议,进行债务重组,减轻去产能企业兼并重组及破产的债务负担。(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四)盘活土地资源,强化资源政策支持力度。 去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依规转让或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收回,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对用地手续完备的退出土地,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对兼并重组、转产企业土地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条件的经批准后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责任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五)落实国家税收优惠,加强税收政策支持。 落实煤炭企业增值税抵扣、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和钢铁行业铁矿石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利用余压余热发电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支持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企业重组,符合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企业交易,可按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破产注销,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可适用清算所得税处理政策;其清算所得为该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契税政策规定的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减免契税。对被认定为市级特困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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